一、君相之事跡,譜明宗派之親疏,一有所誣,則非類族辨物之意也,故自始祖而下,并實錄之,而不敢妄書。
二、譜系自得姓始按禮記,百世不遷之義,繼禰繼祖,大宗小宗至為詳密,以歐蘇二公譜法世經入緯。
三、五世相系者,蓋以君子之澤,五世而斬,而親親之意,實寓也,五世再別而一提者,則九族之親,實備矣。
四、傳家以孝悌為本,凡為子者,必善事父母,為弟者,必善事兄長,立身行己,以端莊正大為要,士農工賈,務宜各守本分,毋得放溢為非,倘有不法者,族長送官究治。
五、本族婦流,倘有不幸喪夫者,萬不能守,再醮可也,斷不許招夫入族。
六、婚姻必擇清正古族,閥閱相當者,茍或惟富是圖,不擇其族姓,使其女失身非配,匪惟辱已,且辱宗祖矣,族長其宣明,祖禁以出族派懲之。
七、出繼、入繼,宜慎之,于初不得紊亂世次,如兄子可繼弟,弟子可繼兄,此定例也,且必放出繼之人名下,書出繼兄子某,或弟子某為后,詳書于譜,不嫌贅也。若以叔行而繼侄孫行,而繼祖使子父同派,侄叔同行,世次顛倒,名分不正,稱謂不順,禍亂之生,相尋不已,先圣之言可不鑒乎?自今以后倘有繼立他姓者,以奴仆呼之,斷不許入派,恐魚目之混珠,莠之亂苗也。
八、隨母之子,非吾種類,不可容也。茍惑于后妻,牽于私愛收入派中,以呂易贏,可恥殊甚,決不收入,使之歸宗可也。
九、閨門宜肅,凡為婦者,有不端之行,族眾共聲其丑。遣之出嫁夫,不愿嫁者,出派徙居他處,不許在族污辱家門。
十、兄弟誼關手足,或前后無異,或嫡庶等分,并是同氣連枝,不得貪于財產而溺于妻言,妻妾之言,入而離間之端,起財產之心,貪而鬩墻之變,生凡為兄弟者,務宜痛絕二端,以敦友愛,則家門自雍睦矣。
十一、夫婦,倫之始,夫當以義帥,婦匕當以禮從夫,則夫婦和,而家道成矣。
十二、遺孤之子,為伯、為叔者,宜撫育之。假而無所依,本房本族共撫育之,不得占奪其產業,以薄骨肉之誼,以斬先人之脈。
十三、為子弟者,須務蓄德修行,取法圣賢,敦孝悌,秉忠信,循禮義,尚廉恥,為宇宙第一種人,不但無忝前烈,亦且有功名教。
十四、族中有品行足重者,必詳書之,以示勸勉。
十五、婦人有孀居守節者,必明書之,以正風化。
十六、子孫有才德邁眾,以致名公碩士贈有詩文者,附譜書之,以垂不朽。
十七、宗族雖眾,而吉兇慶弔,必互相往來,以盡其禮,不可因小隙,而失大義。
十八、后代名派宜避祖諱,遵祖制,不可后人而犯前人,亦不可先后重疊,以混長幼之序。
十九、宗族子孫蕃衍,不無遷徙之,異或散處各方,有根派可查,來歷分明者,雖貧賤不可棄也。
二十、本族有惡行,致犯刑辟而死者不書,戒惡也,婦人再嫁,復歸其子者不書,母出廟絕也。
廿一、祖山樹木,本以擁獲先瑩,族中公行封禁,不許私自盜砍,犯者罰銀五兩,收入公,本桀驁不出者,族長送官究治。
廿二、墳墓乃祖宗棲神之所,子孫庇蔭存焉,但先世立墓處所,恐歷久難辨,今皆載明地向,俾子孫以時祭掃追遠之,一事也,豈可忽視之哉。
廿三、清明祭掃,祖塋牲栓酒禮,具有定品,一房各掌一年,不得闕禮。
廿四、族譜告成,各柱領給,必擇忠厚有德者掌之。若有不肖者,悖祖棄宗,嗜利忘本,將家譜偷賣非宗,不獨祖宗之不祐,抑亦天理之不容。尊長呈官究治,準以不孝論,務必追譜還宗,此時切要事也,故終之以此。